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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因為擅自透露公司資料給競爭對手,卻構成了背信罪?



一、何謂背信罪
 

依照刑法第342條:「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
那什麼叫做背信罪呢?依照法院實務見解:「為他人處理事務,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,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,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,才會構成。」

舉例來說,要成立背信罪有兩種情形,第一種客觀的條件是:為他人處理事務、違背任務的行為、致生損害於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。
第二種主觀的條件是:故意違反某件已承諾之事情,就有機會成立本罪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的利益。


二、案件舉例

業務小王在科技公司當主管,因為在當上主管之後,得知道不少公司研發新產品的資訊,所以就透過向競爭對手販售自家公司的機密,來賺取不法之收穫,此事被公司的總經理發現之後,決定對小王提告背信罪,小王因為對法律不太了解,根本不曉得為什麼會被提告,於是小王就救助了法律管道,也就是我們徵信社做詢問。

 

法律詢問:


三、除了上述的舉例,是否還有其他構成背信罪的例子呢?
 

職務交接在員工離職前,對公司應負的義務,職務交接並非具財產性質的事務,即便員工未完成交接就離職,沒有必定發生損害於公司的財產或其他利益,主觀上亦無背信罪不法意圖。在職員工若另有所圖,將公司內部機密資料攜出,則有可能涉嫌其他刑事罪責(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)。
那麼,員工於離職前複製、攜出企業內部機密資料,待離職後提供予其它公司,是否違反保密協定或競業禁止約定,而構成刑法背信罪?

若員工違保密協定、競業禁止約定,將企業內部機密資料攜出,離職後使用,應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。
情況若屬離職後,僅單純從事與原任職公司工作內容相同的事務,而有違與原公司競業禁止約定者,此項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本身,尚有職業自由限制之問題,申言若競業禁止條款違反公序良俗時,則競業禁止條款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,從而離職員工「無以」構背信罪。

至於該款是否違反公序良俗,則有賴法院實體認定,參照前述高等法院86年上易字第444號判決, 即認員工與公司間競業禁止條款,僅約定員工受訓後二年内不得擅自離職,離職後三年內不得轉職同業,其受訓所習得的技術係公司派其出國所習得,故該競業禁止之約定並不違公序良俗。


四、刑事背信罪,可以撤回告訴嗎?
 

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屬「非訴乃論」的罪,也就是說,一旦被害人提起刑事背信罪告訴後,希望「撤回訴」,檢察官「仍得繼續偵辦、起訴。例外於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第2項「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,犯本章罪者,須訴乃論。」僅於案件符合例外規定時,訴人方得撤回。


五、徵信社給予最詳細的法律說明

我們徵信社擁有專業的法律人員給予民眾做諮詢,因為背信罪對於許多民眾來說是有一點模糊的,像是不曉得為什麼只是沒有守原定公司之承諾,就違反刑法需罰緩甚至得坐牢,這些我們的專業人員都會有最詳細且完整的說明,若是對法律或者是徵信上有任何的問題,請隨時來找我們替您解惑。
 

諮詢電話:0800-833-888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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